不是低不低于成本价的问题,而是平台压根就没有定价权

admin 2026-01-31 09:36 产品展示 73

对本文需要做一点说明:所有讨论的电商,说的是平台经济,即广义电商,也就是电子商务的统称。因此它不仅包括狭义电商,也就是网购类电商,还涵盖其他所有电商形态,如外卖、客运网约车、货运网约车、共享单车、房产平台、家庭维修平台、电子支付、网贷等各类电商。

《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规则》)由国家发改委、市场监管总局、国家网信办于2025年12月20日正式印发,并将于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。这份规则旨在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,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。因此,这份规则的出台,无疑对整顿电商乱象迈出了重要一步。

《规则》中指出,“禁止低价倾销扰乱市场,不得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或服务,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”,这并不是“低不低于成本价”的简单问题,而是因为平台压根就没有定价权。我们的经济目标并非只是“不要让厂家商家亏本”即可,如果企业、商家仅仅做到“不亏但无利润”,这对整个社会来说就意味着空转,没有增值。换言之,除了平台自身获利外,其他各方无法实现增值(即挣不到钱),广大人口袋没钱,经济问题自然会随之产生。

因此,平台不得干涉或者变相干涉厂家商家的价格,平台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定价权资格。其本质就是中介,是供需双方的媒介,靠提供供需信息并收取信息费(抽成佣金)生存。作为经济链条中的媒介角色,所有平台都不具备定价权。好比人才市场,不可能要求进驻的单位必须给予求职者某种薪资水平;又如瓜果蔬菜交易市场,市场管理方没有任何权力要求果农、菜农、商户对瓜果蔬菜以特定价格交易。

一旦平台拥有定价权,除了出现“非专业的干专业的事”这种破坏正常生产销售活动经济规律的情况外,还必然导致高度垄断,使平台单方面独赢,而其他各方沦为陪跑,陷入空转与无序内卷。长此以往,经济会进入恶性死循环,量变积累为质变,最终导致经济坍塌绝非危言耸听。

《规则》中提到,“低于成本价例外情况,包括处理鲜活商品、季节性商品、积压或临期商品等有正当理由的情形”,这一表述已经相当明确。然而问题在于,面对浩如烟海的电商和,究竟由谁进行监管、谁来落实?即使有对应的责任单位和人员,由于互联网电商的虚拟性,监管的人力成本也难以承受。因此,这一清晰的要求在落地执行上仍有很长的路要走,也有大量细节亟需落实。

“平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商户以低于成本价促销”,除非商家主动要求促销,否则平台根本无权、也不应去做平台方面的促销。有种观点认为,“平台做促销,应由平台自己承担促销费用,而不能转嫁给商家”,这本是政策上的良好初衷。要保证平台不会将促销成本转嫁给商家,又是一大难题。作为媒介中介性质的平台,应当与定价权一样,被剥夺促销权,这样平台才能专注做好提供供需信息的本职职能。

整个《规则》只提出了平台“要如何做”,却没有任何规定平台“不这样做”时的处罚措施。平台处于绝对支配和主动地位,如果商家不按平台要求的价格或促销活动去执行,平台会直接不予推流展现机会。作为被动地位的厂商商家,几乎毫无抗衡能力。换句话说,商家依旧摆脱不了“无根的浮萍”这一状态,平台既可以让其在短时间内爆单成爆品,也可以让商家瞬间归零、甚至关门破产;既可将其捧上高峰,也可令其陷入低谷。与线下商业不同的是,线下商家可以自己掌控渠道,自行决定自身的生死,而线上电商商家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被平台摆布与收割。

因此,要管理电商,需要“两手”都要硬。除了“一手”有“平台应该如何做”的规则,另一只手也应同时出台——规定“如果平台不这样做”将会受到何种惩治与处罚。严重者甚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我们可以参考香港的网约车制度规则,如果平台向非标网约车派单,除了对平台处以巨额罚款外,还会对平台当地法人执行监禁。

目前我们的政策与规则为何只出现前半段而缺失了后半段,导致《规则》的效用必然大打折扣。期待已久的《规则》终于落地,这无疑是电商时代发展中的一大进步。整个社会也在期待后续的“另一只手”的出台,并最终由《规则》走向正式立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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